剧情简介

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,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。在本轮变更中,人民银行也在《实施细则》中明确设置了过渡期。根据介绍,过渡期为《实施细则》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。《条例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,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,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。

在股东方面,《实施细则》指出,支付机构主要股东指出资额占非银行支付机构资本总额10%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非银行支付机构股本总额10%以上的股东;以及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10%,但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。

Copyright © 2009-2020